難判侵權 保障小破壞大
‧聯合新聞網 2009/04/22 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page.jsp?f_ART_ID=190835
立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指網路使用者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,ISP業者就可將之停權,部落客、學者同表憂心,認為侵權定義、執行方式都很模糊,「破壞的可能比要保障的大」。
【聯合報╱記者何定照/台北報導】
立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,指網路使用者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,ISP業者就可將之停權,部落客、學者同表憂心,認為侵權定義、執行方式都很模糊,「破壞的可能比要保障的大」。
知名部落客、智邦生活館總經理陳豐偉指出,侵權行為很難認定,光是證明誰是原始創作人,就會花費大量行政成本,他認為一般ISP業者不見得有能力處理,總不能甲跑來說作品被侵權就判定,萬一乙又說自己才是原始創作人怎麼辦?
陳豐偉認為,多數所謂侵權者,其實只是想跟他人分享,用意不在牟利,但著作權法修正後,抓到的可能是那些無心犯過者,至於真正想藉侵權牟利者,早就想好應對方式,「一個帳號被停權,就申請另一個」,若是在國外網站申請,國內法律也管不到,「最後抓到的都是小蝦米」,實效堪慮。
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簡妙如認為,所謂侵權若包含轉貼新聞等,將嚴重戕害知識流通,「這是著作權法過度擴權」。她認為,一般部落客並非藉轉貼新聞作商業利用,網路時代早已是「新媒體時代」,若還藉法律阻擋知識傳播,根本是和時代對立,打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。
輔仁大學新聞傳播系副教授陳順孝指出,政府若只想藉此法保護部落客文章不被盜用,雖然值得贊成,但也應同時推動「創用CC」(著作權人創作可讓他人以不同模式分享)概念,才能貫徹web2.0相互傳播的精神。若侵權還包括轉貼新聞、影音、音樂等,就嫌太苛刻,「違反網路空間共通分享的要義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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